禮拜四的晚上,因為民進黨發動的遊行,讓我得繞道回家,在接連幾場『不合法』的遊行和暴動後,政府釋出善意同意了禮拜四的遊行活動,沒想到還是悲劇收場,縱使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和平理性的,但在外國媒體的鏡頭下,都是損害國際形象的暴力畫面,帶頭的人組織動員人力不足,卻用那群人是黑道輕輕帶過,這樣也太不負責任了。那天晚上在忠孝東路上行政院旁看到許多人在那裡抗議,相當和平,後來學弟傳了一個部落格我才知道那邊的活動和民進黨的遊行是不同的,當時覺得這才是遊行的表率:和平、理性,不過,今天一早看報紙,我才發現到那場遊行是和平理性卻不合法,因為沒有事先申請,最後還是動用警力驅離,怎麼會這樣呢?

  看到他們的訴求,確實很有討論的空間,畢竟這部集會遊行法執行起來讓人玩味,『在野黨』痛恨這部法,『執政黨』卻躲在這部法的保護傘下,我沒用國民黨或是民進黨當主詞,因為這兩個黨都曾經當過執政黨也當過在野黨,一但他們的角色互換時,上面那兩句話依然成立,民進黨未執政前,高喊集會遊行法是惡法,八年執政(還曾經是立法院最大黨)卻還是沒廢止或修改這部法,得利的是誰?當年紅衫軍走上街頭,國民黨順應親民黨的提案,要把申請制改成報備制,但阻止的又是誰?現在國民黨執政了,但修法的事又石沉大海了,這部法真是一部有趣的法律,讓人又愛又恨。

  集會遊行法到底是不是惡法?我在相關連結理補上『大法官釋憲案釋字445號』本文,這早在之前就有人討論過甚至提出釋憲, 我國的憲法保障人民的許多自由,但某人的自由卻可能妨礙到另外一個人的自由,最簡單的,當一群人走上街頭集會遊行,卻妨礙到我的『行動』自由,我不能走我想走的中山南路,我被迫繞道到中華路,這些高喊集會遊行自由的人憑什麼妨礙我的行動自由?憑他們人多嗎?當然不是,所以需要一步集會遊行法規範限制,之前大學上『憲法精神』時,就曾經提出一個議題:惡法是不是法?在我眼中惡法亦法,縱使認為集會遊行法是惡法,甚至有人認為違憲還提出釋憲,最後大法官都解釋不違憲的情況下,要遊行當然就是先提出申請,用非法的遊行抗議上街頭表達訴求時,能有多少的說服力?

  我到現在還是贊成集會遊行從『申請制』改為『報備制』,也就是主管機關無權決定過與不過,但報備後主管機關應該設法同時保障遊行人與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但看到最近幾次的遊行活動,我有點擔心,因為台灣現在的政治是民主政治還是民粹政治?只要誰比較大聲(大聲不一定是多數),就可以帶頭違法?就可以不顧別人的權利?就可以強加別人應受的義務嗎?就拿陳雲林被困在晶華飯店這件事來說,陳雲林有接受『被抗議』的義務嗎?即使他是對岸的政府官員好了,那同樣住在晶華飯店住宿或用餐的人,有義務接受那群人的抗議嗎?有必要損失他們的權利嗎?當警方畫出封鎖線,就已經是有點就地合法讓那群人可以發聲抗議,但偏偏就是要衝破封鎖線,蔡主席說:『不讓陳雲林聽到他們的聲音,才是衝突的主因』,難道就一定是要當著陳雲林的面吐口水或是當著面高聲喊口號才算是抗議?在幾天的紛爭下來,我只看到民粹,沒看到民主,只看到混亂,沒看到法治,只看到許多人的自由被剝奪,那些剝奪別人自由的人卻還是嫌不夠自由。

  想像一下,改成報備制後,我隨時隨地可以號召一群人,到地方警局報備,反正理由或訴求(免稅這訴求不錯吧)可以隨便掰,然後想去哪裡就去哪裡靜坐抗議(只要報備就好,因為照他們的訴求,任何地方連總統府外面都不能設置封鎖區),妨礙到交通,沒關係,因為那是我再行使我的權利,如果剝奪我集會的自由就是違憲,警察要驅離就高喊執法過當,早上報備,下午遊行,真是自由的國度啊!再想像一下,由於有人不喜歡我遊行的訴求,所以也號召一群人,到同個地方警局報備,然後兩群人就在同個地方互相叫囂,真是自由的國度啊!再想像一下,當兩方都已經吵出火氣,甚至動手打人時,警察出動維持秩序,這時候『超時空戰警』裡那一幕,警察站著遠遠地,對著歹徒說:『你已經違法了,照我的指示趴在地上,讓我戴上手銬』,我想畫面一出來很多人都會笑吧!舉牌三次無效後,開始驅離,憤怒的群眾突然願意乖乖地配合警察的指示,然後一哄而散,真是自由法治的國家啊!

  好,一分鐘到了,有做一個好夢嗎?上面的情況可能發生嗎?這幾天人民沒有申請就直接上街頭,跟報備制差不多,但最後面『突然願意乖乖地配合警察指示』這件事我沒看到,都是要警察用比較粗暴的方式才願意離開,是不是執法過當,也許有少數幾個警察真的執法過當,比較暴力一點,但為什麼會演變這樣呢?我倒是覺得警察的事先規劃不夠細膩,封鎖線的規劃不夠明確,個人的身手也不夠俐落,一個受訓完整的警察,卻不能一個人用最快速最不傷害對方的方式壓制一位民眾,總是讓攝影機拍到數個警察壓在某個民眾上,不管有沒有動手打人怎麼看都是圍毆。我不是美國公民,更不是念法律系的專家,但從電影、電視上,都可以看到美國警方對於非法遊行的群眾,用更嚴厲的標準在執法,即使是合法的遊行,只要超出封鎖線,一律強行逮捕區離(上次布胡會,不就有個女生鬧場被強制帶走),因為如果不在一開始就壓制下來,那後果可能更嚴重,付出的社會成本更高!

  最後,遊行抗議後,行政單位就照單全收把所有的訴求都接受嗎?如果是這樣,那立法院那些委員可以解散了,以後民眾只要走上街頭就可以爭取到想要的東西,有利益衝突時,就率領群眾在街上先打一架,看誰的聲音比較大,贏的再到行政單位前抗議,這就是民主了嗎?集會遊行法要不要修法,可以討論,有沒有違憲,可以再次提請大法官釋憲,但在這部法還沒修改前,也希望那些淋雨靜坐的學生先去警察局『申請』,我相信以他們前兩晚的表現,警察局不會不通過的。沒有絕對完美的正義,法律能保障的只有程序正義,先照規定的程序走,要改規則要改程序,通通都是可行的,這才是法治!透過立法院討論後修法或廢止法律(那群學生去行政院抗議根本就搞錯對象了),這才是民主!在互相體諒,相互尊重對方的權利後,行使自己的權利,才是自由。

相關連結:大法官釋憲案釋字445號
相關連結:靜坐與集會遊行法
相關連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相關連結:從陳雲林晶華軟禁事件談修正集會遊行法
相關連結:論「集會遊行法」、「人格」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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