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昨晚太晚睡了,結果一早醒來吃完早餐又躺在客廳上睡著了,最後索性就待在家裡做自己的事情,沒想到才上線沒多久就江小姐被發現了,每次沒去學校都會被發現,真是...

  這次88水災沒想到會演變到現在這樣子,8/7日還笑說賺到一天颱風假,8/8日幾乎無風無雨,沒想到雨都下到南部去,不但產生土石流,這土石流還沖到總統府了,這次救災我個人不覺得慢,但幾位高層的官員確實不會做樣子,當南部民眾都在水深火熱時,是應該表現出積極救災的樣子,至於礙於天後無法出動直升機,我想都還是可以接受的。先前吵得轟轟烈烈的緊急命令,說穿了只是憲法增修條例中的一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說真的,這一條非常空洞,即便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得再接著發布若干『急速處分』跟『必要之處置』,上述這兩項其實就需要許多時間才有辦法制訂,反而浪費時間,有現成的災害防救法不用才是奇怪的。

  回頭看災害防救法,第30條有明定通報災情之責任,第31條有徵調民間物資之規範,第34條有動用國軍之規定,第24條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有撤離與安置民眾之責,第29條則給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的權力。如此看來,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的末梢是否出現問題?給予這麼大的權力卻不知道運用,卻怪說沒有發布緊急命令,這還真是奇怪?而且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是否有如第30條之規定通報災情?我個人反對發布緊急命令,這種體制外的東西,執行時無法受立法院監督,事後也無法追查,如果每次發生大型災難,都把災害防救法放在一邊而發布緊急命令,這不是民主國家該有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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