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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似乎很反骨,在看到幾個社會關注的事件報導後,往往都會冒出和『主流』意見不太一樣的看法(其實我也蠻懷疑走上街頭的人是主流意見嗎?或是媒體大幅度報導的就是主流意見?),在進入主題之前,有一點要先說明,我不是神,亦不是法官,沒看過檢方提出的證據,不知道誰是有罪的,誰是無罪的,更別說我有任何『法律』的專業,也不知道用什麼樣的刑責是最恰當的,但我想『無罪推定』應該是最可以被接受的價值吧!

  這次的大法官提名事件中,有位最高院的法官被批作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這讓我想起國中時,恐龍是被用來形容其貌不揚的女生,現在恐龍早已有別的用法了),除此之外,還有恐龍司法院長,及提名這位法官為大法官的恐龍總統(不管事實真相為何,畢竟『有爭議』是事實,在目前什麼都是『民意最大』的社會中,在我看來後述二者在這件事情上的處理,確實不洽當)。後來再仔細看幾篇報導後,這位法官其實並沒有判這位嫌犯無罪(雖然後來高院更審,真的判這位嫌犯無罪),只是認為適用的法條有疑慮,因此發回高院,要求重查適用的(較輕的)法條,或許很多人認為,在法律條文中玩文字遊戲很法匠,但我們到底希望有什麼樣的(法官)司法系統?沒有誤判(冤獄)的(法官)司法系統?絕對嚴逞罪犯的(法官)司法系統?符合民意的(法官)司法系統?

  由於法官不是神,立法者也不是神,代表民意的那些人也不是神,起訴犯人的檢察官也不是神,所以,到頭來我們還是得在這些條文制定的規則裡讓法官、律師與檢察官進行案件的審理。這位嫌犯在目前的規則下,高院更審時是被判無罪的(檢方還可以上訴),那誰是恐龍?認為嫌犯有罪的最高院法官?判嫌犯無罪的高院法官?決定上訴但可能起訴錯人的檢察官?還是上街頭聲援的人?最近報紙上有篇『很小篇幅』的報導,一位前職棒選手假球案經二審定讞無罪,相較於當初被檢察官起訴時媒體所使用的篇幅,這位選手在目前這個規則下(二審定讞)的清白恐怕沒什麼人知道,更別說當初大篇幅的報導,讓許多人都留下了『某某某選手一定有打假球』的心證,如果這位選手真的是清白的,誰來賠償他的工作權(因被起訴被聯盟永久開除)?當初起訴他的檢察官是不是恐龍檢察官?而打蛇隨棍上的媒體是不是恐龍媒體?

  被害者很可憐,這無法否認,但冤獄或誤判的受刑人(或已被執行死刑的人)是不是也很可憐?其實,在這個案子之前,還有二個很轟動的案子,一是蘇建和案,已經被司法體系耗掉其人生最黃金歲月的三人,2011年又被判無罪,但即使如此,在這案件中的兩造,依舊有完全不同的見解,被害者家屬仍然認為這三人和另一個已被槍決的犯人都是有罪的,到底這三人是否有罪?或是真正的犯人根本逍遙法外,冷眼看待這整個鬧劇?我不知道。另一個是江國慶案,一個已經被執行死刑的人在2011被改判無罪,但真凶是否是後來發現的另一人?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那位已被執行死刑的人無法復生了。這三案時空背景不同無法相提並論,也無法比較,所有的判決都可以接受公評,但即使如此,用『恐龍』將人標籤化不也是一種『恐龍』?

  陪審團制應該是最貼近民意的司法系統設計了,但即使是採陪審團制的美國,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陪審團不應該以從媒體或民意取得的部分資訊所造成的心證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因此在制度上也都有減少媒體與民意對陪審員造成影響的設計,應該是針對法庭上,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與律師的辯護,進行實質的證據力判斷,進而達成判決。但想也知道,媒體的力量往往都會影響到陪審團的心證。在辛普森案中,法院還因為媒體的過度報導可能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性,解散了『決定是否起訴』的大陪審團,雖然最後檢察官認為『罪證確鑿』決定提出告訴,在長達134天的訴訟,最後決定有罪無罪的小陪審團做出無罪裁決,辛普森是否有罪?我不知道,但這案子中的攻防除了種族爭議外,還有對證據有如法匠般的『嚴格檢驗』,甚至可以說,最後讓審判團裁決無罪的最主要原因是檢方在採證過程中的錯誤,讓原先最有利的證據變成無用武之地,那誰是恐龍?採證過程失誤的檢方?忽視民意嚴格檢驗證據的審判團?這讓我想起一部很經典的電影:失控的陪審團

  當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在被害者家屬的眼中,他早已被判有罪,加上媒體的報導,大眾往往也偏向『有罪推定』,因為大家都會想『如果他沒有罪,檢察官不會起訴他』,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們還需要法院嗎?或許,法官真的很法匠,但我們應該期待法官以『符合民意』的方式隨時調整對條文的見解?還是加速讓有問題的條文消失(就我目前了解,這案子的爭議在於目前的條文要法官以『客觀證據』去證明一個被告與被害者『主觀』的意圖和意願)?還是該要求檢察官在起訴嫌犯之前,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與證據的收集?或是直接採用陪審團制?最後一個假設,哪天因為不明原因,你成了法庭中的被告,你希望法官以近似法匠的方式檢驗對你有利、不利的證據來判你有罪或無罪,還是單純輿論所給予法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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