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在美國上市至今已一個禮拜,
除了許多人蠢蠢欲動想要購買之外,
一樣有一群人積極運作想要破解iPhone的各項保護機制,
包括36美元的啟動費(Activation Fee)以及AT&T SIM Card限制,
就商業價值來說,
Apple把iPhone和AT&T綁死犯了一個大忌,
他們不是有句諺語: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
iPhone就是Apple的金雞蛋但卻只放在AT&T的籃子裡,
任何AT&T本身的問題都會導致iPhone的銷售連帶受影響,
這是相當不智的選擇。

至於啟動費...就見仁見智了,
如果我是經營者(我永遠不會是Steve Jobs),
我會把啟動費包含在售價裡,
機器一買到手自然就已經是啟動的,
這和軟體的啟動不同,
軟體可以被複製,
但一般消費者可能沒那個能力自己買一顆Samsung的CPU和其他晶片額外加洗電路板,
然後自己複製出一台手機,
啟動對硬體來說實在沒太大意義...

好啦~說完這些主要的限制後,
回到道德面或是法律面,
駭客應該破解這些機制嗎?
我沒有答案只是提出一個疑問。

除了剛剛提到兩個限制還有其他限制:
其中一個便是傳送到iPhone上的音樂(MP3)無法傳送到另外一台電腦,
這不是iPhone所獨有,
市面上iPod系列的所有機器都是如此,
Why?
其實答案很簡單:防止盜版,
在台灣沒有正式的iTunes Store可以線上購買音樂所以大多數人的音樂不是從線上購買來的,
(從別人的硬碟copy來的或請驢子拖回家的XD)
但在美國或是其他有正式iTunes Store的地方,
線上購買正版音樂一律每首0.99美元,
這是Apple與美國八大唱片公司簽約時的共識,
除了價格上的共識外還有一項限制:就是購買的音樂只能讓一個人使用(或電腦)。

這項限制在iPod推出沒多久就被破解了...破解的強森還被視為是自由的英雄,
我個人贊成科技保護和商業行為是兩回事,
商業行為不該建構在科技保護傘下,
原因是永遠都會有如強森般的駭客破解保護傘,
建構在保護傘下的商業行為實在是太脆弱了,
iPod有沒有提供音樂隨意複製的限制都不會影響到想線上購買音樂的慾望,
相對不想線上購買音樂(或想用盜版音樂)的人也不會因為這項限制而無法自由複製。

也許我們該想的是我們到底要保護的是什麼?
音樂本身還是音樂的價格?
是消費者還是唱片業者(創作人)?
沒有雙贏(Win-Win)的作法嗎?
還是用保護機制搞到最後是雙輸(Lose-Lose)呢?
就像冷戰時期美國與蘇俄各自擁有千顆核子彈保護自己?或是恐嚇自己?

人其實很矛盾,
明明全球商品千奇百怪樣樣都有,
能符合這些駭客需求的手機恐怕不只有iPhone一款而已,
但就是有人喜歡買了一樣東西回來,
抱怨設計者的創意,
然後開始破解(拆解)別人的心血,
最諷刺的是也因為這些人捧出iPhone的熱潮。

早上除了看到駭客破解iPhone啟動機制的新聞外,
也看到一點也不環保的環保購物袋的搶購,
還有就是沸沸揚揚的星光大道比賽終於結束了,
下一個讓全世界瘋狂又會是什麼?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
在軟體(或是任何以數位內容呈現的東西)是免費的奇怪(我原本想用錯誤)前提下,
破解這個字永遠不會從資訊產業中消失,
Apple只是如今少數(另外還有Sony PS2和PS3的改機)的特例,
讓駭客不只破解軟體也破解硬體。

附錄:
最著名的破解iPhone駭客組織網站 http://iphone.fiveforty.net/wiki/index.php/Main_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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